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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14887—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新国标关于光学性能的要求

发布日期:2018年08月28日    浏览次数:2375

一、无图案信号灯
1、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
  无图案信号灯发光单元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2、光强分布
  无图案信号灯发光单元的发光强度分布应符合表2规定。在规定照射区域内,发光强度应均匀,即在该区域内任一方向上的发光强度,不应低于该方向相邻有数值规定方向中的最小值,且不大于表1规定的最大值。 
 


面罩规格

Φ300mm、Φ400mm

Φ200mm

LED光源、白炽灯光源、 
低压卤素灯光源

Imin ≥400

Imin ≥200

LED光源

Imax ≤1000

Imax ≤800

白炽灯光源、低压卤素灯光源

Imax ≤2500

Imax ≤2000

表1 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

基准轴 
向下

基准轴左右

±0°

±5°

±10°

±20°

±30°

100

85

55

3

1

80

75

——

——

——

60

——

35

——

——

10°

30

——

——

8

——

20°

2

——

——

——

2

  1. 数据以%计,以表1中规定的光强Imin为100%

  2. “——”表示该角度对光强分布不作确定数值规定。

表2 信号灯的光强分布

二、有图案信号灯
1、亮度
  除采用LED勾勒图案的非机动车信号灯、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外,其余有图案信号灯在各个方向上发光亮度的平均值应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最小亮度值,且不大于15 000cd/m2。在可观察信号灯点亮区域内,亮度应均匀,基准轴上的发光亮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大于2。

单位为:坎德拉每平方米


垂直角度 
(基准轴向下)

水平角度 
(基准轴左右)

信号灯光色

红色

黄色

绿色

5000

5000

5000

±15°

1500

1500

1500

10°

1500

1500

1500

±10°

1500

1500

1500

表三 有图案信号灯最低亮度值

2、发光强度
  采用LED勾勒图案的非机动车信号灯、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,其发光单元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50cd且不大于400cd,其他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表4规定。

单位为坎德拉


垂直角度
(基准轴向下)

水平角度
(基准轴左右)

信号灯光色

红色

黄色

绿色

150

150

150

±15°

45

45

45

10°

45

45

45

±10°

45

45

45

表四 有图案信号灯轮廓最低光强

3、使用后的光学性能
  信号灯投入使用1年以后,信号灯发光单元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(亮度)不得低于表1、表3、表4规定值的80%。
4、幻像
  信号灯发光单元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Is与其夹角为10°方向上的幻像产生的发光强度Iph之比应符合表5规定。

信号灯光色

比值

有色面罩

无色面罩

红色、黄色

>8

>1

绿色

>16

>2

Is与Iph的比值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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